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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供暖量
作者:银晨锅炉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 2020-06-26 16:15
信息摘要:
a)正常使用: 1.调试合格后,可投入正式运行,向锅炉供水应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2.在正常使用中电热元件及电控部分出现故障而停炉时,按故障处理检查原因,予以解决,仍...
a) 正常使用:
1. 调试合格后,可投入正式运行,向锅炉供水应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2. 在正常使用中电热元件及电控部分出现故障而停炉时,按“故障处理”检查原因,予以解决,仍不能解决时,通报公司解决;
3. 正常使用中应注意水位、压力、温度,使之处于正常状态;
4. 启动运行时,待锅炉水温接近设定温度时,再启动水泵;
5. 在运行中,出现停电事故,恢复供电后须重新启动;
6. 正常使用中,须进行必要的经常保养,真空锅炉应保持其真空度,真空度失控时应停机检查,正常后再投入运行;
7. 长期停止使用时,须切断电源。锅炉可进行湿法保养和干法保养;
① 干法保养:
停炉后将锅炉水排净,将内部污垢清除冲洗干净,待炉内干燥后,将10~30毫克大小的块状石灰用盘装好(用氧化钙纯度大于50%生石灰),放置锅炉筒内。生石灰重量为锅内容积每立方米3公斤计算,将所有门孔、阀门关闭。每月检查一次,发现生石灰碎成粉状,即需要更换,锅炉重新运行时,将其全部取出。
② 湿法保养:
停炉后放净炉水,清除内部污垢,冲洗干净,重新注满碱性防腐液(PH值在10~12的水)。将水加热排除水中气体,关闭所有门、孔及阀门。此法气候寒冷地区不可采用。
锅炉供暖量

    

如果你要买的锅炉在10吨以下,不用考虑级别,如果你要买的锅炉是100吨以上,只能找A级厂家,但是,目前来说,很多A级厂家实际生产能力及经验并不行,所以,不用过于纠结厂家生产资质的级别。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 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切割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①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②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③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金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UT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有1人·项。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锅炉供暖量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4锅炉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选择
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
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
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
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
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4.1.5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4.1.6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
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沟。
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3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4.3.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1~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O.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
通电试运行:
系统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通电进行调试。
a、 系统有“自动”和“手动”两种工作状况,调试时应先选用“手动”模式,将控制柜上的选择开关旋至“手动”档;
b、 合上电源、电源指示灯、相关仪表都应有指示或显示;
c、 根据实际运行要求,在仪表上设定相关参数:如温度上限、温度下限、温度极限、压力极限等;
d、 采用“点动”方式启动循环水泵,观察泵的转向是否正确,若反向运转,则切断电源,倒接电机电源接线至转向正确;
e、 手动运行正常后,则将“选择开关”拨到“自动”档,让系统自动运行,观察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仪表是非工作正常;
f、 若出现异常情况,按下电控柜面板上的“急停”按钮,可无条件切断系统运行,检修后再按此按钮,系统将自动恢复运行;
g、 试运转正常后,连续观察系统运行24小时,仔细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若无异常,锅炉可正式投入使用;
h、 系统运行过程中可通过检测或观察仪表的有关数据判断锅炉的工作情况;
i、 连续运行8小时,仔细检查锅炉运行情况,评估锅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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